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第37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11-30

执行日期:1994-11-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请求》(豫劳便[1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