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12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2-13

执行日期:2003-02-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通知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