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擅用中央和国家机关名义编书和推销图书的通知

发文字号:新出办字〔1991〕第105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8-20

执行日期:1991-08-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近来,一些出版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个别工作人员,擅用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的名义编书、推销发行图书。这种行为,有损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在社会上和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由中央和国家机关组织编写的图书,如使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署名,应出具有关部委一级领导机关的证明信,出版单位方能受理。这类图书,如作征订广告,必须由出版单位提供部委一级领导机关的证明信。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个人身份、集体身份写书或编书,不得冠以机关称谓。如果确有必要冠以机关称谓,必须出具有关部委一级领导机关的证明信,出版单位方能受理。这类图书的广告宣传,必须由出版单位提供有关部委一级领导机关的证明信。

  三、属于个人和集体编写的图书,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名义署名,也不得以此进行广告宣传和组织发行。

  四、各有关出版单位、发行单位,自即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停业整顿等处分。

  五、对擅用地方党政机关名义编书和推销图书的问题,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