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铂族金属废料回收利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物再字〔1989〕第260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10-08

执行日期:1989-10-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关于铂族金属废料回收利用管理的补充通知为加强铂族金属废料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九年五月六日同意国家计委意见并建议由物资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补充通知的批示精神,现对物资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印发的《铂族金属废料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1988)物再字260号)中有关内容修改补充通知如下:

  铂族金属废料的回收由物资部和商业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物资部作为行业归口管理,商业部负责供销社系统管理;并各自负责本系统铂族金属回收企业的清理和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