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

发文字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第3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6-12

执行日期:2002-06-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171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品种为3年(其中高毒品种为1年),分装品种为1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附件: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二○○二年第三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