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75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0-17

执行日期:2001-10-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6-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障出口卷烟贸易的健康发展,考虑到上海海关监管的实际情况,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卷烟出口企业由上海海关下属的浦江海关、吴淞海关报关出口的卷烟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本通知下发前上海海关各隶属海关签发的出口卷烟报关单证明联予以确认并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