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力字〔1990〕第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1-04

执行日期:1990-01-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求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统一答复如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