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法》生效前发生的违法广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5〕第6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3-27

执行日期:1995-03-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琼工商函[1995]1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法未对溯及力问题作出规定,故仅适用于调整1995年2月1日(含该日)以后发生的广告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于调整此前发生的广告法律关系。因此,你局于1995年1月立案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应适用《广告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