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6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4-17

执行日期:2001-04-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