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台湾邮票流入市场的通知

发文字号:公政字〔1989〕第58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07-11

执行日期:1989-07-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公安部、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台湾邮票流入市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发现一些地方的集邮市场和个体摊贩出售台湾邮票。许多邮票印有“光复大陆”、“中华民国建国纪念”、“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等字样,既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又扰乱了集邮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特作以下通知:

  一、对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台湾发行的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邮票,在祖国大陆一律不准经营买卖。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邮票和全部非法所得。

  二、对印有蒋介石“就职纪念”、“六秩寿辰纪念”、“光复大陆”、“建国纪念”、“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等字样和其他带有政治宣传性质的台湾邮票,一经发现,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部门予以收缴;数量较大的,由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审查,查清邮票来源,依法处理。

  三、目前在市场上还有一部分伪造的台湾邮票,各地邮电部门和集邮组织一经发现,应及时将其样品通报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地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发现并收缴;对情节重大的,要及时报告。

  四、对收缴的在市场上买卖的台湾邮票,要送交邮电主管部门及时封存。对伪造的台湾邮票,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地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