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第8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5-27

执行日期:1998-05-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出口贸易统计。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体制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