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瑞丽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第12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2-26

执行日期:1998-02-2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6-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增列我省瑞丽海关作为计划内出口卷烟口岸的请示》(云国税发[1997]128号)收悉。经研究,考虑到瑞丽海关是云南省出口卷烟的主要口岸的实际情况,为了支持云南省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保证卷烟出口贸易的正常开展,同意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从瑞丽海关出口的卷烟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