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第68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5-05

执行日期:1997-05-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上述免征期到文到之日前已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