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第42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4-12

执行日期:1996-04-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