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蛇屋山金矿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复函

发文字号:地函〔1995〕第12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4-18

执行日期:1995-04-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湖北省地矿局:

    你省《关于蛇屋山金矿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鄂地(1995)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已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都应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蛇屋山金矿开采黄金且形成销售收入,应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你省可根据《规定》有关条款征收蛇屋山金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