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政策法规
外贸动态
常用工具
FOB & CIF转换
人民币大小写转换
科学计算器
度量制式转换
VIP会员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财工〔1988〕第17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9-25
执行日期:1988-09-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
电力
建设资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做好
电力
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电力
建设资金的征收对象是所有企业,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2分钱。对
农业
排灌用电、民用照明及生活用电,由财政拨给经费的行政、
事业单位
等非企业用电,不征收
电力
建设资金。 二、
电力
建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
电力
部门统一组织,计划单列市是否单独征收和使用
电力
建设资金,请有关省自行确定。其他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不得重复征收。 三、
电力
部门向企业收取电费的同时,一并收取2分钱的
电力
建设资金,即在电费收款凭证中另加一行,写清加收
电力
建设资金的电量,加收标准和征收额。
电力
部门要在往来帐下设“代征
电力
建设资金”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代收的
电力
建设资金。代征
电力
建设资金的
电力
企业,可按年征收总额的1‰至2‰提取手续费,具体比例由省
电力
局商有关部门,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经国务院批准,对耗电量大的化肥(包括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和国家指令性计划内的电解铝、铁合金
免征
电力
建设资金。另外对政策性亏损的国营统配煤矿企业、耗电量大的铀扩散厂和堆化厂生产用电,每度电征收三厘钱的
电力
建设资金。其他需要减征
免征
电力
建设资金的,按《暂行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确定,但要从严掌握。 华东三省一市
电力
建设资金的减免,按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财政部、能源部的规定执行。 五、除经过批准不征收或减
免征
收
电力
建设资金的单位、企业及有关产品外,所有企业一律要按规定交纳
电力
建设资金,在
电力
部门征收
电力
建设资金时,不得拒付。拒不缴纳的,从应交企业的自有资金存款户中扣缴。 六、
电力
部门代收的
电力
建设资金按月汇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同时以表格形式(格式自定)将汇交数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以“地方
电力
建设资金”专户存储,在不影响列入年度“
电力
建设资金”项目用款的提下,允许在
电力
基本建设项目之间融通。
电力
建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预算上列收列支。 七、
电力
建设资金要用于大中型
电力
建设项目,“七五”期间应首先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大中型
电力
建设项目。凡用于建设大中型新项目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
电力
部门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对于少量的电网工程所急需的限额以下小型项目,根据“
电力
建设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会同各所在地的
电力
部门办理,报能源部、国家计委
备案
。 八、
电力
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还贷
期限
和利率按“拨改贷”办法执行,项目投产后,收回的本息也转入“地方
电力
建设资金”专户,用于再投入
电力
项目的建设。 使用“
电力
建设资金”新建项目投产后,要按《暂行规定》第六条有关用电
分配
的规定兑现电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用电
分配
计划应抄报能源部、国家计委。 九、企业交纳的
电力
建设资金在成本中列支。企业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十、
电力
建设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对自行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提高征收标准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多征收的资金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年终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扣回。 十一、
电力
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挪用
电力
建设资金的,要从地方自有资金中追回。 十二、
电力
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建设银行进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会同省计委和省
电力
局(公司)于每半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向财政部、国家计委和能源部报送一次
电力
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于每年9月向国家计委和能源部报送下一年度
电力
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计划的建议,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十三、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发文件中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最新法规
1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9号(关于进口荷兰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56号(关于解除西班牙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3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8号(关于进口柬埔寨宠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胶半成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7号(关于塞尔维亚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5号(关于进口匈牙利牛精液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6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4号(关于进口匈牙利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3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8
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措施再调查裁定的公告
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进口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解除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
热门法规
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2
关于公示2024年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拟分配企业名单的通知
3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2号(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5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7
关于2024年度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示
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的通告
9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登录/注册
短信登录/注册
密码登录
获取验证码
登录/注册
未注册的手机号验证后将自动登录
忘记密码
登录
我已阅读并同意
《用户协议》
订单支付
订单编号:
权益名称:
支付金额:
元
服务时长:
1
年
支付方式:
微信支付
更多权益,请前往《
会员特权
》查看。
请珍惜您的账号,不要向任何人透露自己的账号。
账号借给他人或批量爬取数据者将永久禁用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