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水采岩盐征收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地函〔1994〕第20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8-31

执行日期:1994-08-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湖北省地矿局:

  你省应城市矿委办来函,请就“水采岩盐的矿产品定义”做出解释。经研究作如下答复:

  水溶压裂开采法提取的卤水,不同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费率表中的天然卤水。因此,不能参照市场上天然卤水的平均价格确定其销售收入,应按其成品盐形成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岩盐的销售收入来计征补偿费,具体比例可根据你省的情况确定。

  请将此函转送应城市矿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