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起征时间的复函

发文字号:地函〔1994〕第28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11-13

执行日期:1994-11-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青海省地矿局:

  你局11月7日《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起征时间的请示》(青地发字〔1994〕第1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150号令决定,全国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统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也就是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起征时间是19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