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812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9-12

执行日期:2002-09-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