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农〔1992〕第119号

法规分类:农业财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5-26

执行日期:1992-05-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目前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清理检查工作正在全面展开,部分地区已进入重点检查、抽查阶段。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申请挂帐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在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千方百计抓紧回收,严防沉淀,以保证财政支农周转金真正循环不断,滚动使用。

  二、对申请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分析,查清原因,分类处理,从严掌握。

  三、允许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原则上仅限于1983年(含1983年)以前借出部分。个别特殊地区可以宽限到1985年。1985年以后借出部分一律不允许挂帐。

  四、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无法归还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允许作为挂帐处理:一是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二是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债务人无法落实的。

  五、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终批准的挂帐数额要上报财政部备案

  六、未回收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一经批准挂帐,在帐务上作冲减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处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挂帐由财政部门内部掌握。对外一律不得宣布豁免,今后仍要积极组织回收。对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率高和积极回收挂帐资金的县、乡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