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转达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有关决定的通知[失效](1999)

发文字号:财国债字〔1990〕第8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7-22

执行日期:1990-07-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7月5日,国务院副秘书长白美清同志主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就国库券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会议纪要中,有关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所作出的五项决定,转达给你们。

  这五项决定是:

  一、债券市场和国库券的管理,按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三定”方案执行。

  二、第一、二批由财政部门进行试点的61个国库券中介机构,经过清理整顿,予以保留并补办报批手续。今后如需扩大范围,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审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批准。

  三、经批准财政部门开办的国库券中介机构的收益,按照规定纳税以后,一律用于补充机构的资本金,各级财政部门不要调用。

  四、经批准财政部门开办的国库券中介机构只能经营国库券业务,不得经营储蓄、拆借、贷款等金融业务。

  五、对国库券在证券市场中发生的问题,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协商解决。

  请你们根据“纪要”决定精神,认真做好国库券的流通市场工作,加强对国库券流通市场的管理。财政部门开办的国库券中介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要引导市场向着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于决定中提到补办“报批手续”的问题,请你们将试点城市公司的报批手续直接报财政部,由财政部统一商人民银行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