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农业税费改革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财农税〔1994〕第4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1-24

执行日期:1994-01-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

  据反映,你省太和县拟于1994年进行农业税费“改革”,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乡统筹村提留等费用合并,按地亩统一征收粮食。这种作法不符合现行税法,弊端很多。而且,按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改变税制,调整税收负担应由国务院决定。如果进行农业税改革试点,亦应正式报国务院审批。所以,我们认为,太和县的作法不妥,应予纠正。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