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322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3-02

执行日期:2004-03-0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以作价出资方式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2003]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国家以作价投资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其作价出资额计征契税。

  二、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租赁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将土地租赁给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涉及契税征免问题,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