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及未到期债券提前兑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国债字〔1990〕第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1-21

执行日期:1990-01-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各地来函询问政府债券(包括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国家建设债券)残破污损以及购券人出国定居,债券能否提前兑付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可比照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发(1989)304号通知及附件办理。

  二、购券人全家出国定居,需提前兑付的问题,可比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综字第8号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