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预字〔1993〕第26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2-28

执行日期:1993-02-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93)财地字14号文规定,1992年剩余的部分兑付资金转为1993年国债兑付资金。根据国债兑付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变化,现将预拨地方国债兑付资金的有关帐务处理重新规定如下:

  1.地方财政总会计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收:与上级往来

  收:国库存款

  2.地方财政总会计将国债兑付资金拨给国债职能部门时,会计分录为:

  付:预算暂付

  付:国库存款

  3.国债兑付期结束,地方总会计根据我部核定的国债兑付资金决算数,冲转与中央财政往来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付

  付:与上级往来

  4.国债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兑付资金余额交回地方总会计,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付

  收:国库存款

  5.按(93)财地字14号文下达的1992年部分剩余兑付资金结转1993年使用,1992年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存

  付:与上级往来

  1993年会计分录为:

  收:与上级往来

  付:预算暂存

  请各地区财政厅(局)收到文件后,即按本文规定办理有关帐务处理。我部(90)财预字7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