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8〕第113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4-22

执行日期:1998-04-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妥善安置中央直属企业在实施兼并破产和减人增效计划中分流的下岗职工,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

  一、为了妥善安置中央直属企业在实施兼并破产和减人增效计划中分流的下岗职工,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二、中央财政拨付补助资金的对象,是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简称《全国计划》)的中央直属企业(简称“中直企业”)分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不包括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通过解困途径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下岗职工。

  三、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医疗保险费及门诊医疗费。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承担。

  四、中直企业于月度终了3日内填制“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及“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安置中直企业下岗职工月报表”(简称“月报表”),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简称“专员办”)初审。请专员办在5日内将已签署审核意见的“申请表”及“月报表”退还给企业。

  各地专员办在对中直企业的“申请表”及“月报表”进行审核之前,请主动与当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联系。请各地协调小组予以配合。

  五、中直企业将已经专员办初审的“申请表”及“月报表”于每月10日前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汇总(一式四份)后,连同初审的“申请表”及“月报表”,于每月15日前一并报财政部审批。请企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责成专人负责。

  六、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按月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的3日内及时足额地转拨到接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12月份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次年一月份拨付,并办理全年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

  七、凡接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每半年须将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企业主管部门应于次年二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编报决算。

  附:一、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安置中直企业下岗职工月

  报表

  附一:

 

  填表说明:

  1.此表由中直企业填制一式二份,报当地专员办一份,一份自留。专员办初审后加盖公章。

  2.(4)、(6)栏均不包括已超过托管期限,仍未再就业的人数。

  3.(14)、(15)栏按中直企业和社会在本月实际拨付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补助资金数填列。

  4.(8)、(9)、(10)、(11)、(12)栏为当地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提供的当地人均补助资金标准数额。

  5.(16)栏原则上按当地财政承担的人均补助资金标准填列。

  6.有关勾稽关系:(8)=(9)+(10)+(11)+(12);(13)=(14)+(15)+(17);(17)=〔(4)+(5)〕*(16)

  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