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524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5-16

执行日期:2003-05-1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重庆、贵州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深圳市财政局,北京、内蒙古、上海、海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联合中国航空总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等企业组建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组建后的中航集团将根据主、辅业分离的要求,按母子公司体制组建二级公司,原属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中国航空总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的部分土地、房屋权属将分别划转并过户到中航集团及其下属的中国航空旅业公司、中航集团建设开发公司。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对上述中航集团及其下属于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划转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