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国务院批准,以财政部9号令颁布。为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保证《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贯彻执行,现将《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印发你们。各行政单位可根据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支出增长率衡量行政单位支出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支出增长率=[(本期支出总额/上期支出总额)-1]×100%
2.人均开支衡量行政单位人均年消耗经费的水平。
人均开支=本期支出总额/本期工资目平均人数
3.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衡量行政单位支出结构
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本期专项支出数/本期支出总额×100%
4.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衡量行政单位支出结构
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本期支出总额×100%
5.人车比例衡量行政单位小汽车占有情况
人车比例=期末工资目人数/期末小汽车实有数∶1
199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