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123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2-12

执行日期:2003-02-1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省财政厅,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省(市)全资子公司的电信业务类资产(包括上述四省和福建省的地方国有农话资产)上划至集团公司,并以此作为出资(不含福建农话资产)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现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的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上划其下属全资子公司资产(包括划转地方国有农话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省级子公司所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不征契税。

  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承受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因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照章予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