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1094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12-18

执行日期:2002-12-1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的请示》(赣财农税[20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局 章)
 
  二OO二年十二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