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以下简称省本级)行政费实行定额管理的需要,现根据财政部《1992年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并结合省本级行政费支出的实际情况,统一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印发给你们,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请按统一的支出科目和要求编报省本级决算,并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县实际情况,统一规范本地区行政费、节级支出科目,报我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工资:指标准工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未定级人员工资、合同制工人工资。仍在本单位编制内调出学习进修人员工资、保留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粮油补贴。
补助工资:
1.交通费补贴。指按规定发给职工个人的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2.奖金。指按规定发给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
3.价格补贴。指按规定由单位负责开支的肉禽粮食价格补贴。
4.其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无食堂单位职工伙食补贴或搭伙费,禁猪民族的职工伙食补贴、工人节日加班费、医务室、医护人员保健津贴等。
职工福利费:
1.工会经费。指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由行政按规定拨给工会的经费。
2.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
3.长期休养、长期赡养费用及退职金,包括二个月以上病假休养人员的工资、供养革命烈士和工作人员遗属费用、在职职工因各种原因退职的费用等。
4.独生子女保健费。指按规定开支的职工独生子女费用。
5.抚恤和丧葬费。指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抚恤费和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及遗属抚恤费。
6.其他福利费。包括职工探亲的交通费和中转途中住宿费、防暑降温费、洗理费、因工负伤等住院治疗、住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由"预算包干结余"开支的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指事业行政单位发放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支出。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指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的副食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对离休、退休人员可以开支的其他各项费用。按国家规定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工人退休养老金也适用本科目。
公务费:
1.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文具纸张、帐册、书报资料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夜餐费等。
2.水电费。单位公用水电费、开水用煤费用等。
3.邮电费,指按规定交纳的电话月租费、长途电话费和电话安装、邮资、电报费等。
4.取暖费。机关冬季取暖用燃料费、水电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临时雇用锅炉工的工资等。
5.会议费,指按规定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的会议费用。
包括:(1)房租费,指按会议费开支规定开支的与会人员的房租费、会场租金等;(2)指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人员伙食补助费、会议工作人员夜餐费;(3)会议租车费用,按会议费规定开支的文件资料印刷费、公杂费等。
6.差旅费。指市内和外埠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调干旅费及调干家属旅费补助、因公骑用私人自行车补贴等。
7.交通费。包括机动车辆燃料费,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和修理费、按规定缴纳的车辆公路养护费和保险费以及按规定发放汽车司机安全奖、行车公里补贴等。
8.其他。机关办公临时雇请清洁工的工资,工勤人员劳保用品及以上各节没有包括的杂项费用。
设备购置费:
指原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购置费度(不包括五万元以上车辆、锅炉等购置费用)。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或自制家具、桌椅柜的制作费用以及专业设备、图书等购置费。
修缮费:
指行政机关自有公用房屋,建筑物的修缮费和房屋租金等。
1.房屋维修费。指机关房屋维修费用。
2.设备维修费。大型设备如电梯等管理维护费。
3.房屋租赁费。指公用房屋租赁费。
4.其他。
业务费:
1.资料费。机关业务部门必需的专业书刊、业务资料的购置费。
2.印刷费。各专业业务需要印制的各种表册,大宗法令、规定制度和业务资料的印刷费。
3.其他。指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以及省委、省政府专项业务费、青年团、妇联、统战、宗教、侨务、对台、信访、纪委、顾委、机要交通、老干部局等部门专项业务费以及非常设机构的业务费。
其他费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前列各目中未包括的其他必要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