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7〕第4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12-31

执行日期:1997-12-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随文印发,自1998年7月1日起试行。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组织试点,然后再逐步推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