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777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8-26

执行日期:2002-08-2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契税问题的请示》 (云地税农字〔2002〕47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2001 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务院第324 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依法被撤销后的财产清理阶段,取得你省瑞丽市三泰珠宝有限公司以抵债方式转让的房产,对其所涉及的契税应按上述政策规定予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