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国债字〔1992〕第3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6-01

执行日期:1992-06-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一九九二年第二期国库券公告,各承销单位应努力扩大国库券的柜台面市率,以满足广大群众对购买第二期国库券的需要。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提高国库券面市率。各承销单位对于承销的第二期国库券,应首先面向广大群众销售,不得惜售,面市率最低应达到60%。

  2.增强发行透明度。各地要张榜公布第二期国库券承销单位的名称、地点、承销数额,便于群众购买和监督。

  3.各地财政厅(局)应联合有关部门,对承销单位的面市情况加强检查,保证第二期国库券的顺利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