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交纳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7〕第415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11-03

执行日期:1997-11-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场(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财外字〔1997〕56号)和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是否继续缴纳场地使用费的请示》(财驻新监字〔1997〕309号)收悉,经研究,一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场地使用费。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场地使用费由中方投资者交纳。

  二、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场地使用费的交纳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1993〕财工便字第39号)的规定执行。对于出租方已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