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0〕第130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11-29

执行日期:2000-11-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8-2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现就契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