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468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6-19

执行日期:2000-06-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属企业与之脱钩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可否免征契税的请示》(粤财农[20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4号)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中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