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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2001〕第4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2-31
执行日期:2001-12-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
农业
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36号),现将有关“甲字、五O六”储备粮油销售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按规定销售“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时,应按县级以上粮油
批发
市场公开竞价确定的销售价格(仓底价,不含“甲字、五○六”储备粮中的陈化粮部分),或采取邀标竞卖方式确定的销售价格(仓底价,指“甲字、五○六”储备粮中的陈化粮),借记“应收账款_应收特准储备粮销售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特准储备物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收到储备粮销售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_应收特准储备粮销售款”科目。按规定应将特准储备资金上交的,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_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_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以前年度销售“甲字、五○六”储备粮油取得的款项按规定上交的,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_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_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因原移库和调整布局引起国储粮转移,调出方在调出国储粮时未将所占用的资金同时划给调入方,调入方向银行借入的借款,按规定由财政统一归还的,企业应在销售“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时,按上述规定确定的销售价格,借记“应收账款_应收特准储备粮销售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特准储备物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调入方按规定上交销售价款的,按应由财政统一归还的“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的本金部分,借记“应收补贴款_应收财政统一还款”科目,按“甲字、五○六”储备粮油的实际销售价格,贷记“其他应交款_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_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财政统一还款后,借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本金部分),贷记“应收补贴款_应收财政统一还款”科目。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补贴款”、“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的金额应分别按扣除“应收补贴款_应收财政统一还款”科目金额后的净额列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应由财政统一归还的借款性质、金额等。
原调出方未调出的特准储备资金,应按规定上交,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_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_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由各省粮食局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驻各地分公司统一销售的“甲字、五○六”储备粮油,其会计处理应分别进行,各级粮库应按实际出库数量所对应的账面价值,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各省粮食局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驻各地分公司应按实际销售应收款项,借记“应收账款_应收特准储备粮销售款”,贷记“其他应交款_应交特准储备粮销售款”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_应交特准储备粮销售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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