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失效)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9〕第106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6-28

执行日期:1999-06-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计委:

  你委《关于请批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计价格[1999]6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委在核发《收费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其中《收费许可证》正本的收费标准为每份10元,副本每份70元。

  二、《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应全额纳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交财政部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时财政部按批准的预算外收支计划,由中央财政专户核给你委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偿《收费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及相关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方面的开支。

  四、《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应按核定的标准收取,执行期限暂定为两年。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你委应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收费许可证》收费收支使用情况报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6月29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