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56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1-17

执行日期:2000-01-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不因改制增加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税赋”的指示精神,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缴纳的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