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613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9-16

执行日期:1999-09-1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