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572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8-23

执行日期:1999-08-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监狱管理部门接收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闽财农税[1999]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监狱管理部门是对犯罪人员执行刑罚的机关,其所承担的公务有一定特殊性,除干警办公用房外,监舍也是执行公务的必备条件。因此,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