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545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8-10

执行日期:1999-08-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国办发[1999]66号)中规定,免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现就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额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队及三家公司在债务追偿、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二、对三家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地产产权转移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