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465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7-08

执行日期:1999-07-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