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391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6-03

执行日期:1999-06-0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8-2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