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第829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12-28

执行日期:1998-12-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鄂财农税发[1998]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厅提供的情况,仙桃市居民赵明超通过与房屋开发商签定“双包代建”合同,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