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规范利用北欧国家政府贷款采购国内设备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财债字〔1999〕第138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6-28

执行日期:1999-06-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采购公司:

  为规范利用北欧国家政府(包括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采购国内设备的程序,防止套汇或将贷款挪作他用,确保设备采购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按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采购清单与供货商进行谈判,如采购清单有重大调整,项目单位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购买的国内设备必须包括在采购公司与国外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中。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中应明确对国内设备规格及技术配套性的责任。

  三、购买国内设备的采购合同可由国外供货商与国内供货商直接签订,亦可由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共同与国内供货商签订。

  四、如果国外政府贷款主管部门在审批合同时,对国内设备采购部分持异议,财政部将通知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采购公司。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对合同进行相应修订。

  五、由国外供货商与国内供货商直接签订的国内设备采购合同,其采购与支付程序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六、由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共同与国内供货商签订的国内设备采购合同,其采购与支付方式如下:

  (一)项目单位应按设备交货进度向国内转贷银行申请国内设备支付款,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与国外供货商签署的合同和与国内供货商签署的采购合同;

  2.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共同签发的提款申请及相应的支付单据;

  3.转贷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转贷银行有权拒绝办理提款手续。

  (二)国内转贷银行、国外银行或国外供货商将用于购买国内设备的贷款支付给国内采购公司;采购公司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直接支付给国内供货商。采购公司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结汇和汇款,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或直接将外汇支付给项目单位,不得从中扣减手续费。

  七、国内转贷银行不再将用于购买国内设备的贷款直接支付给国内供货商和项目单位。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