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1997年)

发文字号:财政税〔1988〕第8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5-17

执行日期:1988-05-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得到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