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适当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的决定,进一步增强轻工企业的活力,促进轻工生产的发展,以满足市场供应和扩大出口换汇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的税收负担。同时,结合这次调整税负,对一部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征收增值税。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改征增值税的轻工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轻工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其他征税事项,均按照我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规模较小、财务核算又不健全的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可以采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
四、由于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以后,相应增加的利润部分应照征所得税,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也应一并调增承包基数。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对进口的轻工产品,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率 | 范 围 | 说 明 |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 |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 |
三、农业产品 | 13% | 包括植物类、动物类 | |
1.植物类 | 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 | 切面、饺子皮、馄钝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豆制小吃食品不包括。 | |
蔬菜 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 |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 |||
茶叶 包括各种毛茶。 | |||
园艺植物 指可供食用的果实。 |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药用植物 | 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油料植物 |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纤维植物 |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糖料植物 | |||
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及其他林业产品 |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其他植物 |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2.动物类 | 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畜牧产品 包括¬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蛋类产品¯ 鲜奶 |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亦属征税范围,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动物皮张 |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 的征税范围。 | ||
动物毛绒 | |||
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及其他动物组织。 |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 |||
四、粮食、食用植物油 | 13% | 粮食 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经过加工的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
食用植物油 包括从植物中加工提取的食用油脂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 |||
五、其他货物 | 13% | 包括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 |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六、出口销售货物 | 0 | 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新闻纸等国家规定不予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