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财税〔1987〕第24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10-12

执行日期:1987-10-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了贯彻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适当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的决定,进一步增强轻工企业的活力,促进轻工生产的发展,以满足市场供应和扩大出口换汇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的税收负担。同时,结合这次调整税负,对一部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征收增值税。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改征增值税的轻工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轻工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其他征税事项,均按照我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规模较小、财务核算又不健全的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可以采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

  四、由于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以后,相应增加的利润部分应照征所得税,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也应一并调增承包基数。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对进口的轻工产品,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增值税税目税率

税 目税率范 围说 明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三、农业产品13%包括植物类、动物类 
1.植物类 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切面、饺子皮、馄钝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豆制小吃食品不包括。
  蔬菜 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茶叶 包括各种毛茶。 
  园艺植物 指可供食用的果实。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药用植物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油料植物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纤维植物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糖料植物 
  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及其他林业产品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植物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畜牧产品 包括¬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蛋类产品¯ 鲜奶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亦属征税范围,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动物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 的征税范围。
  动物毛绒 
  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及其他动物组织。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粮食、食用植物油13%粮食 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经过加工的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食用植物油 包括从植物中加工提取的食用油脂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五、其他货物13%包括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六、出口销售货物0 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新闻纸等国家规定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