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失效](2006.3.30)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9〕第5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5-21

执行日期:1999-05-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加强残疾人证的统一管理,1997年8月我部与国家计委在《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中规定,残疾人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专户按你会使用计划拨付,专项用于残疾人证的印制发放开支。同年11月,我部财社字〔1997〕164号文件规定,残疾人证工本费由各省级财政负担,不得向残疾人收费。

  为简化手续,便于操作与管理,经研究决定,残疾人证工本费不再做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残疾人证工本费仍由省级财政负担,按预算内专项经费管理使用。